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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 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时间:201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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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 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修订) 二、许可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注明:投资人为自然人以外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证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可在长沙红盾信息网http://www.csaic.gov.cn下载。 五、许可程序: 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期限: 即办 八、办事流程图: 提交资料 窗口受理 负责人核准 发放通知书 地址: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 邮编:410013 联系电话:0731-8667164 投诉电话:0731-8665078 网址:http://www.changsha.gov.cn 行车路线:301路、302路、168路、903路市政府下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 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企业核准登记(内资设立登记) (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主席令第5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 二、许可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由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材料;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材料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9、委派书(有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提供); 10、住所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董事会决议);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住所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标准文件;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4、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 8、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相关表格可在长沙红盾信息网http://www.csaic.gov.cn下载。 五、许可程序: 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期限:1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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