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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民政局窗口办事指南时间:201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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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 民政局窗口办事指南 非行政许可事项:社会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事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6号) 二、办事对象: 凡辖区内持有非农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标准五区为270元、四县市为22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办事程序: 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原则上以户口属地为原则,其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应一致。申报程序如下: (一)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并提交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五日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再进行调查、评议、公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张第二榜公示,公示五日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有异议的,再进行调查、评议、公示。 (四)区、县(市)民政局在收到审批材料后进行审批。审批后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第三榜公示,公示五日无异议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办事期限: 区、县(市)民政局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各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五、发放方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月发放,四县(市)委托长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五城区和高新区委托长沙市商业银行代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 (三)《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55号) 二、办事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标准五区为160元、四县市为130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办事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村低保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审批材料后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第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区、县(市)民政局在收到审批材料后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发给《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办事期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五、发放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月发放,委托长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 医疗救助 一、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二)《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1号) (四)《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湘民保发〔2004〕3号) (五)《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04〕55号) 二、办事对象: 凡持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和持有《长沙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居民,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以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办事程序: 符合当地医疗救助申报条件、救助病种的城乡特困居民原则上在户口属地申报,其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长沙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特困居民身份的其他证件;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第一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复核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区、县(市)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第二榜公示。 (四)区、县(市)民政局复查审核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 四、办事期限: 30个工作日。 五、发放方法: 医疗救助金在批准的下月发放,四县(市)委托长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五城区和高新区委托长沙市商业银行代发。 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承办部门: 市低保局,各区、县(市)低保局 二、联系方式: 三、监督、举报电话: 0731-8665460 地址: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 邮编:410013 联系电话:0731-8665035 投诉电话:0731-8665078 行车路线:301路、302路、168路、903路市政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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