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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养殖户自行退出可获现金补助时间:2011-10-28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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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长沙县委、县政府将予以扶助;对禁养区限期内不主动退出畜禽养殖的户(场),将依法强制关闭,且不享受扶持鼓励政策。近日,我县出台《长沙县畜禽养殖转产扶助鼓励暂行办法》,鼓励养殖户(场)自行退出畜禽养殖。
养殖户自拆猪舍可获现金补助 该办法明确规定,禁养区养殖户(场)在今年12月31日前自行退出生猪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不再从事畜禽养殖的,现有畜禽养殖栏舍实际面积按每平方米连续三年补助共计90元,其中第一年40元,第二年30 元,第三年20元。 对一级限养区生猪养殖规模20头以上且栏舍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二级限养区生猪养殖规模500头以上且栏舍面积达 1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经养殖户(场)书面申请在2010年、2011年两个年限内自愿退出生猪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不再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现有栏舍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分别补助60元、40元。 养殖户转产可获项目扶持 凡养殖户(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在主动搞好产业布局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的同时,对种植规模集中连片在 100亩以上的种植项目(水稻除外),优先立项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凡养殖户(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转产发展二、三产业的,对新办的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项目,在享受现有支持二、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相关部门主动提供优质服务。 对养殖户(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转产发展种植及二、三产业,凡符合县创业富民扶持条件的,县创业富民办优先安排创业富民扶持项目。对养殖户(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转移其他产业发展劳务经济的,凭退出养殖协议书,由县劳动部门或农业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享受一次就业(或技能)补贴培训。 对养殖户(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后,因劳动技能等原因难以从事其他产业,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社会救助。 禁养区拒不退出户将强行关闭 对禁养区内限期内不主动退出畜禽养殖的户(场),将依法强制关闭,且不享受扶持鼓励政策;对在县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 17日发出《关于印发〈长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后,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栏舍,不享受退出畜禽养殖栏舍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或退出后又进行畜禽养殖的户(场),将追回扶助资金,取消已享受的相关政策,并追究相关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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