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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税促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延长至09年底

时间:2010-09-03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市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9年底。

  据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批准将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9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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