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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的通知时间:201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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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文件 长民发【2009】47号
长沙市民政局 关于在全市实施“创业挫折关怀 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鼓励低收入群体和大学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体和大学生创业失败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要求以及《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长沙市推进创业富民活动实施方案》(长办通知〔2008〕29号)和《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09〕7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创业挫折关怀行动”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动创业式发展、建设创业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和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为创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提供救助保障。开展“创业挫折关怀行动”,对创业遇到严重挫折的低收入群体和大学生等创业失败人员(以下称“创业失败人员”)予以优先救助,对于鼓励创业者大胆创业、放心创业,对于解决创业失败人员暂时生活困难,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失败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创业富民和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做好创业失败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 建立创业失败者优先救助制度,将创业失败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切实解决其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将符合长沙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创业失败人员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按规定给予保障;对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创业(就业)生活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保障标准、主动到低保管理机构申报的,其家庭可以享受就业帮扶补助,继续按原保障标准领取三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三个月内继续享受有关配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患大病创业失败人员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对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又确实出现暂时生活困难的创业失败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加快建立创业失败人员社会救助绿色通道 为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创业失败人员优先救助制度,开辟社会救助绿色通道。对创业失败人员的救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审批,优先救助;要公布便民电话,随时接受申请,方便救助;要适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工作时限,及时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一站式”办公。 各地要加强协调,积极帮助低保家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创业就业工作,要对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行帮扶。各地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创业失败人员社会救助工作,为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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